关于月牙泉、敦煌公园人工湖及飞天公园人工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和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敦煌市县级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已由敦煌市河长制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一、划界范围
1.月牙泉水域面积0.19976平方公里,管理范围面积0.22343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保护范围面积与管理范围面积一致。
2.敦煌公园人工湖水域范围面积0.19925平方公里,管理范围面积0.20383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保护范围面积与管理范围面积一致。
3.飞天公园人工湖水域范围面积0.48675平方公里,管理范围面积0.50330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保护范围面积与管理范围面积一致。
二、划界内容
根据甘肃省地方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划定河道、湖泊和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依法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围垦、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非防洪涉河项目,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限的市(地)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划界标准
根据甘肃省地方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规定:有堤防或有治理规划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或规划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无治理规划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四、划界成果
1.月牙泉的核心水源是党河,祁连山的冰川融水和雨水渗入地下,形成深部径流,最终在月牙泉处溢出,是典型的地下水溢出泉。水从西南向东北流动、在低洼沙丘间被迫出露地表。泉底的风积砂透水性极强,保障了水的快速循环和盐分平衡,这也是泉水为淡水的关键,本次临水线按照月牙泉最高泉水位划定,水域面积为0.19976平方公里,管理范围按照月牙泉周边围栏确定,管理范围面积为0.22343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保护范围与管理范围保持一致。
2.敦煌公园人工湖位于敦煌市敦七公路南侧、敦煌艺术旅游中等专业学校北侧,由于是人工开挖湖体,底部防渗措施不明,与天然泉水的地质条件不同。其本质上是一个由党河水库供水、用于景观和灌溉的季节性蓄水池,本次临水线按照敦煌公园人工湖正常蓄水位划定,管理范围面积0.20383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保护范围面积与管理范围面积一致。
3.飞天公园人工湖位于敦煌市飞天嘉园东侧,但因土工膜防渗层的存在,湖水被完全封闭,与下部天然第四系含水层的水力联系被切断。属于典型的“非天然”水文系统。湖水不直接参与地下水的补给或排泄,主要靠人工引水维持,退水则排入专用渠道。侧重于城市生态景观与休闲,是敦煌市核心区的一颗“人工蓝宝石”。本次临水线按照飞天公园人工湖正常蓄水位划定,水域面积为水域范围面积0.48675平方公里,管理范围面积0.50330平方公里(含水域面积),保护范围面积与管理范围面积一致。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釆石、取土等活动。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河湖及水工程设施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等公共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此次公告对之前所有县级划界公告成果进行了汇总,并对部分成果作了修改,所有河湖划界成果以此次公告为准,特此公告。
敦煌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