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意征集

关于进一步做好敦煌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措施

2024-02-26 10:59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政策,激励广大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央组织部、人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军政〔2022〕54号)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酒泉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酒泉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酒发〔2022〕58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随军家属(指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敦部队现役军人配偶,下同)就业安置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就业安置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军人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按照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安置力度,确保军人随军家属妥善安置。

二、加大组织安置力度

(一)军人家属随军前是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下同)的,采取转任等方式,由组织部门负责安置。每年9月底前,由人武部同组织部、编办、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根据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数量、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在空编范围内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发具体安置计划,原则上安置到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相应岗位,当年接收安置的数量不少于需求总量的80%。

(二)军人家属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人岗相适、就地就近的原则,由人社局负责安置。每年9月底前,由人武部会同组织部、编办、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根据部队提供的随军家属安置需求,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在空编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研究制定安置方案,下发具体安置计划,原则上按照随军前从事岗位,安置到事业单位相应岗位;相应岗位无法安置的,经个人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也可以安置到事业单位其他岗位。当年接收安置的数量不少于需求总量的80%。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获得二等战功以上荣誉表彰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的,根据本人意愿,由人武部会同组织部、编办、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四)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含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领导为主的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采取调配安置方式安排到系统内相应岗位。

(五)随军家属接到安置通知后1个月内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作为安置对象。

(六)随军家属应转变择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服从安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政府不再安置,同时停发其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

1.在安置就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拓宽就业保障渠道

(七)组织、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实际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学历、专业特长、工作经历等情况,拿出招考人员总数的10%用于录(聘)随军家属;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八)军人家属随军前灵活就业或者未就业的,由人社局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协调各类用人单位给予考录、招聘方面优先优待,协助实现就业。

(九)市人社局每年落实至少1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照顾性安置随军前灵活就业或者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年龄偏大、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

(十)鼓励军人随军家属参加军队文职人员公开招考,具体按照军队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实行社会化保障的部队和营区,应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依托营区服务网点等渠道,最大限度促进随军家属市场化就业,缓解就业安置压力。

四、做好就业创业扶持

(十二)积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为未就业随军家属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及针对性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根据随军家属的基本情况、择业意向,由人武部牵头每年编制随军家属就业指导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年龄较轻、学历较高、有专业特长的,纳入人力资源库,指导推荐就业;对有自主创业要求的,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对年龄偏大、就业困难的,按规定提供就业援助。

(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应作为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的优先服务对象:

1.担任团级正职(正处级、专业技术八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2.空军空勤等特殊专业和岗位人员的家属;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或被战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4.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取得高级以上职称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5.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6.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军级以上单位表彰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7.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十四)市人社局要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创业指导等服务。每年组织用人单位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专场招聘活动。

(十五)结合部队驻地企业的岗位需要和条件,免费对随军家属提供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每年12月底,由人武部收集随军家属培训意愿情况,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年度随军家属培训方案和经费保障措施。

(十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的随军家属,根据其个人意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家属,人社部门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十七)用人单位招聘随军家属,应按规定与随军家属签订劳动合同,并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随军家属的,应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经济补偿等保障政策,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吸纳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十八)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由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身份证明,由市人武部汇总上报,经酒泉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和税务部门审查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对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九)对无法安排就业或就业后又因单位原因失业和无劳动能力的随军家属,由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财政局纳入预算,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发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解决生活困难。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十)随军家属在就业地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其随军前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失业或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其档案交由人社局免费托管。现役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时,随军家属的档案由人社局办理转接手续。

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二十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将其纳入党管武装、双拥评比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日常工作,人武部、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武部每年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推动解决难点问题。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每年组织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督导。

(二十三)积极开展“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好军嫂”、“随军家属创业明星”推选工作,做好典型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