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标识码:6209820003
备案编号:陇ICP备11000054号-1
甘公网安备62098202000012号
地址:甘肃省敦煌市沙州镇阳关中路888号 联系方式:0937-8823385 网站地图
《敦煌市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深入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酒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计划,并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评估的依据。
二、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抓好源头防范,注重风险管控,全面排查调查,有序治理修复,加强跟踪评估,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考核问责,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三、年度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全市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8%,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努力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
1. 继续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执行甘肃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完成省上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开展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土壤污染调查,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年度工作任务。
2.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结合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逐步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继续加强我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二)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3. 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同时将数据上传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4.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5. 落实安全利用类耕地风险防范措施。在已掌握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面积和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推进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不低于省定目标。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6.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污染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三)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7. 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相应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并将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相关工作。
8. 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将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9. 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监管。在开展涉及污染地块(包括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相关地块的收回、收购或供应。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10. 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制定辖区内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并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11. 强化涉及污染地块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所有涉及污染地块(包括疑似污染地块)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有关要求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减轻或治理土壤环境污染,以满足土壤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应对相关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同步进行验收。
12.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四)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3. 加大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推动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14. 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继续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继续实施粮食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加大新肥料新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推进秸秆养分还田,减少化肥用量。开展新型农药引进、筛选、试验、示范、推广,推荐适宜高效低风险农药新品种及配套使用技术,优化农药品种结构,降低化学农药使用风险。
15. 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大力宣传落实国家地膜质量新标准(GB13735-2017),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积极推进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农田残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6. 严控畜禽养殖污染。推动实施《甘肃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禁养区监督管理,禁止在禁养区内审批新建养殖场(小区)。新(改、扩)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合作社)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17. 减少生活垃圾污染。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继续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
18.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印发实施《敦煌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力争年内完成镇所在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30%建制村建成集中式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切实加强源头预防和监管
19. 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管理。贯彻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3号),更新发布2019年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督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一定比例,抽取重点行业企业对其周边区域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督促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落实有关要求,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20. 强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推动落实《甘肃省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落实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措施,严格涉重项目环境准入,严厉打击涉重环境违法行为;完成重金属全口径清单企业分类统计,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减排评估数据库,分解落实重金属总量减排指标,推进重金属污染治理,努力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完善涉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技术和工艺,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努力实现2019年全市重点重金属(铅、汞、铬、镉、砷)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5%。
21. 做好涉镉重点行业排查整治。针对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和涉重金属行业工矿企业,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治污责任,开展问题整改,努力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产品的途径。对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当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
22.规范工业废物处置过程。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继续落实国家清废行动有关要求,开展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地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持续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水平。
23. 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针对钒、铌、钽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相关企业要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24. 防范尾矿库安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督,督促其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治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尾矿库污染治理设施,储备环境应急物资。
25.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规模化农作物种植区灌溉水管理,制定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计划,开展评价工作。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六)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26. 加强治理与修复过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27. 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2019年10月底前,规划和项目库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28、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结合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建立情况,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作。
主办单位: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网站标识码:6209820003
备案编号:陇ICP备11000054号-1
甘公网安备62098202000012号
地址:甘肃省敦煌市沙州镇阳关中路888号 联系方式:0937-8823385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