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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管理处置实施意见》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为加强对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校产的处置和管理,充分利用、盘活教育资源,发挥闲置校产应有效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使闲置校产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甘肃省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理管理的意见》(甘教厅〔2006〕132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十七届35次常务会议精神,通过查阅台账、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全市闲置校舍资产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清查核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处置范围
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是指为优化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而实施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后被整体撤并停办学校的所有可用校产,包括被撤并学校的校园用地、实践基地、小农场和房屋、树木及设施设备等。
三、处置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校产。
(二)属地负责原则。对闲置校产,各学校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主管部门及时召集有关学校、村组研究处置方案,落实使用管理职责,防止校产失管失修,闲置荒废。对已被村民私人占用的校产,镇政府、村委会要协调做好清退工作。
(三)最佳利用原则。闲置校产处置,应优先保障教育及公益性需要,对确不适用的闲置校产,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保证校产资源得到最佳利用。
(四)最大收益原则。通过盘活闲置校产,达到筹措新建校产资金的目的,促进布局调整后保留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按照教育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严防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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