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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酒泉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及管理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酒大气治理领办发〔2019〕3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禁燃区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根据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经济可承受”的原则,从鼓励煤炭清洁利用角度,我市提出执行I类(一般)标准。
1.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
2.禁止使用挥发分含量大于12%、5%和10%的型煤、焦炭及兰炭;
3.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由市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有关部门及所在镇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
(二)由内到外,抓住重点。结合我市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禁燃区范围
党河东路以东、飞天大道以西、寿昌中路以南、飞天茅台路以北区域,面积约为5.14平方公里。划定区域于2019年12月底前建成禁燃区。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酒泉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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