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一组开发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解读

  • 日期:2020-08-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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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目的及原则

征收目的:为实施城市规划,完善城镇功能,推动敦煌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征收原则:依法征收、文明征收、公平征收、合理征收。

二、征收补偿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根据《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转渠口镇漳县村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5.5085万元/亩;拟征收土地总面积74.85亩,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

(二)林木、青苗等地上物征收补偿。对被征收的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树木、葡萄等)及青苗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根据评估结果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和《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险实施方案》(酒政发〔2018〕203号)规定,将本次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符合政策条件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房屋必须是在截止征收日期拥有合法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宅基地的房屋,一个宅基地为一个安置户;对征收期内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且符合漳县村分户划分宅基地条件的,按分户安置。

(二)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对征收住宅房屋的农户(含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农户)可享受以安置价格购买安置住房和商业用房的政策。

(三)被征收房屋由依法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以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五、房屋征收安置政策

(一)安置房屋标准:安置户以一个宅基地为标准,可以以安置价购买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的安置楼房两套和面积为9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户安置的,可以在以安置价购买面积为90平方米的安置楼房和面积为9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

(二)安置房位置:安置住房(期房)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片区内选择,也可在北苑小区选择现房;商业用房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片区内选择。

(三)安置房选择方式:被征收人选择安置住房(期房),安置价格为:1500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期房)安置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选择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售楼部同期市场价格购买。

同时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选择在北苑小区选择安置住房现房,商业用房(期房)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片区内选择,安置价格均为:1300元/平方米。选择安置住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以售楼部同期市场价格下浮10%购买;选择商业用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售楼部同期市场价格购买。所有期房、现房价格均以安置方案价格为准,无楼层差价。

(四)安置房屋的选择顺序:所有搬迁户按拆迁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交回房屋先后顺序在安置区选择安置楼房的位置、面积和楼层,先拆先选。安置住房的楼层以高低搭配的方式进行选择。

(五)安置房屋其他问题:

1.被征收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的商业用房,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后可在确定的商铺安置区域以安置价格购买原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二分之一面积的商业用房。

2.办理安置房屋不动产证时的相关费用,由被安置户自行缴纳;其它涉及水、电、暖、气入户费用农户不再承担。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及奖励政策

(一)搬家补助费:宅基地上房屋搬迁可享受搬家补助费(即付两次搬家费用)。搬迁户按期搬迁并交回拟拆迁房屋的,给予共计两次的搬家补助费3600元(1800元/次)。

(二)搬迁临时过渡补助和生活补助费:宅基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若搬迁户按期搬迁并交回拟征收房屋的,给予每户1500元/月的搬迁过渡补助费和每户每人100元/月的生活补助费(以户口簿登记户籍人数为准)。过渡期以签订协议之日起至交付其中一套安置住房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过渡费。安置住房交付后因个人原因未做出安置选择或回迁的农户,再不予补助过渡费用。

(三)被征收户按照规定时间签约并按时搬迁拆除的,按安置户每户享受征收安置补助费8.8万元,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予补助。

(四)被征收户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产权所有人在签约期限内,按一个宅基地为基准可获得以下奖励:

1.自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组和房屋评估机构完成房屋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凭拆除回执给予每户40000元限期征收奖励。

2.自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11日至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凭拆除回执给予每户30000元限期征收奖励。

3.自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第21日至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凭拆除回执给予每户20000元限期征收奖励。

4.,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凭拆除回执给予每户20000元的安家奖励。

以上奖励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奖励办法、进度分别兑现,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或未达到条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