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莫高镇窦家墩二组城中村改造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解读

  • 日期:2020-08-14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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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补偿原则

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根据《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莫高镇窦家墩二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5.5085万元/亩。

(二)林木、青苗等地上物征收补偿。对被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树木、葡萄等)及青苗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根据评估结果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和《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险实施方案》(酒政发〔2018〕203号)相关规定,将本次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符合政策条件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房屋必须是在截止征收日期拥有合法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一个宅基地为一个安置户。

(二)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方式。同时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农户可享受在安置区内以安置价格购买住房和商业用房的政策。

(三)被征迁房屋由依法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为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五、房屋征收安置政策

(一)安置楼房标准:对具有合法宅基地的农户,每户可安置一套100平方米住房和一套50平方米商业用房。被征收户可根据“一平方米商业用房抵顶二平方米住宅”的原则自由选择住房或商业用房,但总面积按住房计算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安置房屋的价格:每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按照10万元计算;超过的面积,按照市场价格执行。(水、电、气等入户费用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缴纳。)

(二)安置楼房的选择:所有搬迁户按拆迁协议签订时间和搬迁交回房屋先后顺序在安置区选择安置楼房的位置、面积和楼层。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助及奖励政策

(一)搬家补助费:宅基地上房屋搬迁可享受搬家补助费(即付两次搬家费用)。搬迁户按期搬迁并交回拟拆迁房屋的,给予共计两次的搬家补助费3600元(1800元/次)

(二)搬迁临时过渡补助和生活补助费:宅基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若搬迁户按期搬迁并交回拟征收房屋的,给予每户1500元/月的搬迁过渡补助费和每户每人100元/月的生活补助费(以户口簿登记户籍人数为准)。

过渡期时间界定:以货币补偿并以安置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以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安置楼房交付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过渡费。在安置楼房建成并交付后因个人原因未做出安置选择或回迁的农户,再不予补助过渡费用。

(三)被征收户按照规定时间签约并按时搬迁拆除的,安置户每户享受征收安置补助费8.8万元,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协议搬迁的不予补助。

(四)被征收户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被征收产权所有人在签约期限内,按一个宅基地(合法)为基准可获得以下奖励:

1.在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20日内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组和房屋评估机构完成房屋评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凭拆除回执给予每户40000元限期征收奖励。

2.在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第21日至3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凭拆除回执给予每户30000元限期征收奖励。

3.在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第35日至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凭拆除回执给予每户20000元限期征收奖励。

4.在公告发布实施之日起45日内,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拆除的,凭拆除回执给予每户20000元的安家奖励。

以上奖励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按奖励办法按进度分别兑现,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或未达到条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