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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一、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外人员使用范围和总量,规范编外用工行为,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指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根据不同的用工岗位分别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单位聘用等方式确定。编外人员一般可分为:后勤服务岗位、业务辅助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1.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服务外包的岗位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信息网络服务、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岗位,并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成熟和壮大,提倡更多的服务交给社会力量来承担。
2.业务辅助岗位: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行政辅助、执法辅助、窗口服务、公共(社区)服务等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采取单位自聘的方式进行。主要人员包括:规划类、地质矿产类、食品科学类、建筑类、工程造价类、动物医学类等专业技术性强、短期内无法通过编内解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严禁将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变相执行为单位自聘用工。
三、指标管控
后勤服务岗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及限额标准,从严控制。业务辅助岗位:原则上在空编数内使用编外人员。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在申报编内工作人员招录调动、遴选计划时,按照“编内进一,编外退一”的原则办理。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核定编外用工指标。对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使用编外人员的,分以下情况管控:1.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聘用的辅警、协管员、社区(村组)干部等编外人员,按照已核准的指标作为管控数。有增减变动要求的,按相关要求作为管控数。2.规定要求新增的,按照“一岗多职、一员多能”的要求,原则上在各镇(部门)编外人员的管控数内调剂解决;确需增加的,按程序上报审批,经审核同意后调整编外人员管控数。3.在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中列支费用的,需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可不受管控数量限制。各党政机关不得通过发文等形式,要求各镇及相关部门新增各类协管员。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人员数量大于管控数的,一律只减不增;现未使用编外人员的,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新增。对超出管控数的编外人员以及为实现管控目标需精简的编外人员,各用人单位要制定相应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稳妥地限期清退、消化。
四、待遇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福利待遇标准要相对平衡,规范管理。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并结合编外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因素,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其工资标准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执行。编外人员月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编外人员工资发放应与在编人员相区别,单独发放。随着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作相应调整。
四、日常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并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发放、奖惩和续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2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建立编外人员人事档案,将涉及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相关人事资料及时存入档案。编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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