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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多元参与、先行先试、分步实施”的思路,不断完善政策法规和服务标准体系,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逐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的需求,稳步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建成1—2个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示范机构,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到2022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覆盖全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
1.全面落实《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母婴室等,延长哺乳时间,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信息化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提供科学育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二)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4.各镇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5.在加快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
6.根据实际,在全市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
7.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8.依托现有机构延伸婴幼儿照护服务职能。发挥托育一体化服务的管理体制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至3岁的幼儿。2020年,选择1所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幼儿园每年按不低于10%比例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
9.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10.鼓励和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1.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12.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3.各镇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1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选址应在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居民相对集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方,避开、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场所。可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15.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国家相关抗震标准的规定。
16.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
17.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依法依规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服务
18.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19.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局。
20.建立省、市、县、镇四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21.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22.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构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省、市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3.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按规定落实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等相关收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政策对待。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二)强化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强化队伍建设。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就业。支持医疗机构和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符合条件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交纳从业人员各类社会保险,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四)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研发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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