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 日期:2021-01-12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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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意义:

  《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市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政策体系,为全面加强我市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保护对象:

  玉门关遗址保护的对象包括:

  (一)保护范围内的玉门关及长城烽燧遗址(包括大方盘城、小方盘城);

  (二)构成玉门关遗址整体的其他文化遗存;

  (三)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

  (四)构成玉门关遗址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由敦煌市博物馆或者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及其他文物保护机构收藏保管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等。

  保护范围:

  沿汉长城遗址遗迹外扩500米。

  建设控制地带:

  北至疏勒河北岸,东至东条湖子西墩向东500米南北向延线,南至玉门关收费站东南向延线,西至显明燧西1000米南北向延线。

  保护方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政府职责:

  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纳入酒泉市、敦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

  酒泉市人民政府、敦煌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玉门关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文物抢救、修缮、监测、防护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核拨专项经费。

  部门职责:

  酒泉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敦煌市文物行政部门是玉门关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玉门关文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敦煌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行政部门和敦煌市阳关镇人民政府,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保护管理措施:

  1、玉门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统一管理规定: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考古发掘、保护工程、建设工程等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可能危及遗址本体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本体及其环境安全性、完整性、真实性的活动。对已有的影响遗址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拆除;

  (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须严格保持地形地貌特征,禁止一切造成地形地貌破坏的采矿、采石等活动。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甘肃敦煌西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时,同时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2、玉门关遗址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

  (一)本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与文物保护和现场展示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本范围内涉及玉门关遗址的保护与展示设施工程,必须在充分保障遗址安全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本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玉门关遗址遗产价值载体完整性、真实性的自驾游、徒步游等活动;

  (四)本范围内的保护工程形象应符合遗产的价值内涵和历史环境特征。

  3、玉门关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管理规定:

  (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不得作为城乡建设用地;

  (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影响自然地貌特征与景观环境的各类建设或活动;

  (三)建设控制地带内为限制建设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工程的形象应符合遗产的空间场所和历史环境特征。

  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玉门关遗址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玉门关遗址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涉及玉门关遗址的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玉门关遗址保护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玉门关遗址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

  (五)在玉门关遗址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玉门关遗址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玉门关遗址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玉门关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法律责任:

  在玉门关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