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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规范我市公租房保障范围和准入标准,完善公租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有效抑制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制定本方案。
二、起草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2.《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3.《甘肃省政府投资公租房盘活处置实施办法》
4.《酒泉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保障范围标准准入条件的指导意见》
三、保障范围及方式
(一)保障范围
1.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计划生育特困户。
2.县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省部级劳模、英模和荣立二等 功以上的复转军。
3.青年志愿者(四星级及以上)、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
4.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分为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行统一标准、区分层次、有差别的梯度保障,保障家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四、准入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家庭收入在规定的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以下。
4.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家庭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可申请公租房保障;离异满 3 年(含 3 年)以上或年满 35 岁以上的单身人士,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并同时满足以上 1、3、4 规定条件可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或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2.持有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 3 年,或到我市工作未满3年。
3.在我市城区同一用人单位(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连续工作满 1 年(含 1 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录用)合同,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进城务工农民)符合公租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3 年(含 3 年)以上, 或者累计工作 5 年(含 5 年)以上,并签订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3 年(含 3 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 5 年(含 5 年)以上,工作和收入稳定。
2.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按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界定。
4.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住房,且租房 居住。
5.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四)其他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共同居住人同时满足配租和共有产权配售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种类型的一套住房,不得同时申请两种类型的住房。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同一户口簿(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相关户籍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一年内无分户行为,离异一年以上。
3.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无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交易时间以房产交易登记机构登记时间为准。
4.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租房、 集资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
5.中低收入家庭中拥有生产经营性机动车,价值不超过8万元(机动车价值以购车发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机动车评估价值为准)。
6.中低收入家庭中执有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7万元
(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中记载的为准)。
7.住房公积金只作为收入核查的依据,不再作为必要条件。
五、保障标准
(一)租赁补贴标准。对各类保障对象分别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档次,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根据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确定补贴标准,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分别为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70%、50%、40%;原则上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按申请保障家庭人员计算发放补贴,家庭人数超过3人的统一按3人计算发放。
2.新就业无房职工: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每人每月 500-300元,领取租赁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 5 年。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发放。
(二)公租房租金。按照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分层次收取租金,租金价格由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70%、50%、40%, 提出调整意见,报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对已实施共有产权的公租房,政府产权部分不再收取租金。
六、申报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应提供《敦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申报前一个月的低保金发放存折;低收入家庭应提供个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状况,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4.自有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 租赁证,或能证明承租房屋来源合法的资料,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租赁证的,由市房管局和沙州镇共同认定。
5.由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签字并授权对其家庭进行经 济状况、财产状况核查的授权书。
(二)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自有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 租赁证,或能证明承租房屋来源合法的资料,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租赁证的,由市房管局和沙州镇共同认定;
4.个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状况,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5.由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签字并授权对其家庭进行经 济状况、财产状况核查的授权书。
(三)新就业大学生申请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配偶、父母和配偶的父母基本情况及住房情况说明;
4.就业情况证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说明。
(四)来我市务工人员申请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身份证、户口簿、敦煌市居住证;
3.申请之日前两年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等各项社 会保险情况说明;
4.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说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和敦煌的住房情况 说明;
6.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
(五)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用人单位和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证明材料。
(六)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申请保障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的荣誉证书,复退军人需 提供复退军人证书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证书。
七、办理程序
(一)沙州镇管辖范围内的由申请人向申请人居住地所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社区居委会受理、初审、评议后,将评议情况张榜公示7天,并将申请材料、调查评议情况、公示情况报送沙州镇人民政府。
2. 相关信息的核查比对:沙州镇将各社区报送的初审家庭名单分别送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敦煌分中心,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车辆、营业执照、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核查后转送沙州镇。
3.资格复审:沙州镇组织各社区、民政局、房管局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联评会议后提出复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转送民政局。
4. 收入核查:市民政局依据《甘肃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 对办法》和《酒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转送市房管局。
5. 资格确认: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二)新就业大学生和来我市务工两年以上无住房人员申请配售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办理程序:
1. 由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相关资料;
2. 用人单位对照申请人填写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无异议后上报市人社局;
3. 市人社局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资格,并将名单转市房管局。
4. 市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租) 或发放租赁补贴。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申请保障性住房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委组织部提交申请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核实并公示后,将名单转市房管局分配房屋。
(四)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申请保障性住房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主管单位提交申请后,由申请人主管单位负责核实并公示后,将名单转房管局分配房屋。
(五)荣立一至二等功的复转军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申请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并公示后,将名单转市房管局分配房屋。
八、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市房管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 建立租赁补贴和公租房租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3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建立租赁补贴年审制度;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照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后(合同最长年限为 5 年)进行重新审核;对已实施共有产权的公租房,原则上每3年审核一次。对审核符合原规定条件的,继续享受原保障;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调整保障标准;逾期不参加年审的,不给予实物配租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管局取消保障资格。
承租家庭自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承租人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转租、出借或利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从事经营等行为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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