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敦煌新闻 图片新闻 专题报道 市情简介 政务公开 旅游服务 文艺风情 招商引资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编辑录入:武文斌】   
 最新图文:
敦煌城市穿靓装迎接葡萄盛会
敦煌(国际)葡萄节即将全新盛装开幕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 敦煌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47836]
 · 废标公告:农村党员信息化工[13517]
 · 招标公告:城域网数据业务设[13102]
 · 苗木采购公告[12880]
 快速搜索: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发布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敦煌市信息中心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敦煌市信息中心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敦煌市信息中心授权的媒体、网站,在转载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敦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dunhuang.gov.cn,违者敦煌市信息中心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转载”或“转自” (非敦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敦煌市信息中心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敦煌市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937-8820007。
 


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整顿家禽屠宰和销售市场的通告

发表日期:2009年11月13日   出处: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家禽交易、屠宰和销售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家禽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0728号)精神,以及《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家禽屠宰销售市场进行整顿,实行集中交易、集中屠宰、集中检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820日起,凡在我市各农贸市场等场所交易、屠宰家禽的经营者,必须到批准的家禽定点屠宰厂内进行交易和屠宰家禽,严禁非定点屠宰企业和个人从事家禽交易、屠宰活动,农民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家禽不得上市销售。

二、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家禽定点交易、屠宰企业是敦煌市福盛家禽定点屠宰厂(地址:敦煌市转渠口镇漳县村林场,联系电话:13389478886)。

三、屠宰供清真食用的家禽,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家禽私屠滥宰提供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交易、屠宰家禽和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检验的家禽产品。

五、家禽定点屠宰厂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宰杀家禽前,须经动物防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宰杀,严禁屠宰未经检疫的家禽。

六、家禽定点屠宰厂不得对家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检验结果应真实、详细,并登记造册,登记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家禽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家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出场时,应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并出具家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七、家禽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家禽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发现家禽患染国家法定传染病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并报农牧或者卫生部门处理。

八、从事家禽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销售、使用家禽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家禽产品。

九、家禽定点屠宰厂排污应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十、家禽定点屠宰厂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私自调整收费价格。

十一、市外调入的家禽产品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验讫标志方可加工、销售和使用。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家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农牧、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环保、物价、民族宗教等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规定和《敦煌市整顿和规范家禽屠宰市场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家禽定点屠宰厂、家禽产品流通和加工的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敦煌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十三、市场开办者和经营家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和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如发现有非法交易、屠宰家禽和销售、使用不合格家禽产品的行为,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敦煌市商务局:8829523

敦煌市农牧局:8822491

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821317312315

敦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8833562

敦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832393

敦煌市环境保护局:8822450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


上一篇:敦煌市畜禽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篇:敦煌市城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Copyright © 2008-2010  敦煌市人民政府信息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xml聚合新闻rss2.0

页面执行时间:89.844毫秒    | 设置首页 | 加为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登陆 |